【港區國安法】三種情形 駐港國安公署依法行使管轄權
政治
發布時間: 2020/06/30 23:31
發布時間: 2020/06/30 23:31
根據《港區國安法》第四十八條,中央人民政府在香港特別行政區設立維護國家安全公署。駐港國安公署依法履行維護國家安全職責,行使相關權力。駐港公署人員由中央人民政府維護國家安全的有關機關聯合派出。
若出現以下三種情形之一,經特區政府或者駐港國安公署提出,並報中央人民政府批准,由駐港國安公署對本法規定的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行使管轄權:
(一)案件涉及外國或者境外勢力介入的複雜情況,香港特別行政區管轄確有困難的;
(二)出現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無法有效執行本法的嚴重情況的;
(三)出現國家安全面臨重大現實威脅的情況的。
責任編輯:林曉君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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